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陷风险,需承担相应责

时间:2023-03-29 10:44:56.0 来源:消费者点评微信公众号

 

案例介绍

驾驶人陈先生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与张女士(未满18岁无证驾驶、酒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潘女士)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张女士、摩托车乘客潘女士受伤以及双方车辆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张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潘女士无责任。

 潘女士因本次事故导致颅脑多发损伤,经鉴定评为十级伤残,并起诉保险公司、陈先生、张女士及其监护人,要求赔偿其人伤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费约30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受害人对事故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潘女士无责任,但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张女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仍搭乘其驾驶的摩托车,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在明知危险的情形下依然冒险行事,属自陷风险,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明显存在过错,故潘女士仍应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自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酌定潘女士应依法对其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自行承担5%的责任。

案例启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机动车驾驶人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日常出行中应自觉、主动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时刻牢记安全责任,克服侥幸心理,杜绝交通违法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自觉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做一名合格的乘车人,搭乘车辆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确认驾驶人是否存在酒驾、醉驾等违法情况,不乘坐无检验合格标志车、无牌证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