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消费者李女士于2019年12月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万元,年交保费3300元。2020年1月李女士不幸确诊为“甲状腺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由于李女士的确诊时间处于保险合同约定的90天“观察期”,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赔付金额为实际缴纳保险费的1.1倍”,赔付李女士363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女士和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90天观察期”,即“观察期”内确诊,仅能赔付所交保费的1.1倍;而“观察期”后确诊,才能按照保额赔付。
保险合同的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观察期”的约定进行赔付。
案例启示
在此提示消费者注意:
《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观察期”一般为30天、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险,“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1年。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观察期”的约定,了解如果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出险,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具体内容和“观察期”的具体时限,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