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绍
某女士2020年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因患乳腺癌住院并实施了切除术,出院后想申请理赔金,却被告知因其投保前便因患有“卵巢粘液性肿瘤”住院20天。由于某女士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某女士在投保前未能将住院情况如实告知该保险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据此,法院驳回了某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案例启示
在此提示消费者注意:
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保险合同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二年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意味着一定理赔,其条款也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如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依然可以拒赔。请您履行如实告知,安心放心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