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2-12-13 15:28:20.0 来源:

各处室: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拓宽保险消费者的诉求渠道,我局制定了《海南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海南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拓宽保险消费者的诉求渠道,根据中国保监会《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监局局长,是局领导班子成员;所规定的局长接待日方式为面对面的接待方式。

  第三条 负责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处室为局长接待日工作的承办处室,具体负责局长接待日的有关组织工作。

  第四条 局长接待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办理;

  (二)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三)合理解决诉求;

  (四)谁接待、谁负责、谁落实。

  第二章 局长接待日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局长接待日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为每月第一个星期四下午(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星期四下午)。接待时间为15:00至17:00,接待地点为海南保监局。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接待时间的,经局领导同意,由承办处室另行安排,并及时对外公告。

  第七条 局领导认为需增加接待日的,可在正常局长接待日外另行安排。

  第三章 局长接待日事项的提出

  第八条 局长接待日实行预约制,由预约者在局长接待日前5个工作日,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保监局信访接待室进行预约登记,说明来访事由。

  第九条 对未预约的被接待人,在局长接待日来访并要求局长接待的,经主持接待日的局领导同意,可在预约接待事项完毕后,予以安排接待;因时间安排等原因,局领导无法接待的,应说明原因并转入正常信访投诉流程办理。

  第十条 多人就同一被投诉人同一事项共同提出预约的,应当推选出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四章 局长接待日事项的受理

  第十一条 局长接待日主要受理下列事项:

  (一)对涉嫌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事项的反映;

  (二)对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反映;

  (三)对辖区内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

  (四)对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反映;

  (五)对保监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关于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政策的相关咨询;

  (七)对辖区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八)保监局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作为局长接待日事项,由承办处室按照有关规定接待或处理:

  (一)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二)就同一问题重复反映,海南保监局已作出过处理意见,或正在办理中的;

  (三)《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局长接待日的办理

  第十三条 局长接待日采取轮流接待方式,由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主持接待。如主持接待日的局领导因临时原因不能亲自接待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代为接待。局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每年主持接待日工作至少3次。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应每年年初在保监局网站上公布当年局长接待日的接待时间、接待地点、预约方式和相关要求等。每月局长接待日前5个工作日,应当确定主持接待日的局领导。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负责具体的预约登记工作,预约登记应当详细记录预约者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要求接待事由等。根据预约登记情况,负责在当月局长接待日前的3个工作日,将预约登记情况呈报主持接待的局领导阅示,并按阅示意见将各事项分别交相关职能处室先行研究,同时确定参加接待的人员。

  参加局长接待日的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局领导、承办处室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保监局认为需要参与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参加局长接待日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对被接待人反映的一些不便于公开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被接待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能够当场答复和解决的接待事项,应当场进行解决和处理;对不能当场答复和解决的接待事项,应当记录被接待人的诉求,接收有关材料,严格按照信访投诉办理程序进行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予以回复,对重点事项的处理情况应当进行跟踪确认。

  第十八条 局长接待日受理事项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办理材料归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海南保监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