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5〕27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为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机动车保险理赔管理和服务标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确保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督促财产保险公司提升车险理赔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我会研究制定了《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以下简称《基础指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理赔系统建设,不断提高车险理赔数据质量
一是对照《基础指标》中的数据规范,做好理赔系统升级改造,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提高理赔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财产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或对外发布机动车保险理赔方面的统计指标,应遵守《基础指标》的相关规定。
二是加强对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的日常监测,根据指标所反映出的问题,改进机动车保险理赔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理赔服务监督,积极探索车险理赔评价机制
一是加强对本地区各财产保险机构机动车保险理赔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管,积极探索向社会公众发布理赔评价结果等工作机制,督促财产保险公司不断提升机动车理赔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是结合本地区机动车保险理赔监管工作实践,加强对《基础指标》建设和使用的研究,提出丰富、完善《基础指标》的意见建议,不断增强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提高机动车保险理赔管理和服务评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各单位在使用《基础指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