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2015年上半年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时间:2015-10-16 16:01:37.0 来源:中保协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2015年上半年,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偿二代过渡期相关工作。同时,密切关注行业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强日常偿付能力监管,强化资本约束,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类偿付能力风险,行业偿付能力保持稳定良好状态。现将2015年上半年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偿二代过渡期平稳运行

 

  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了偿二代17项主干监管规则,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上半年,保监会积极稳妥推进偿二代过渡期相关工作,重点包括:

 

  (一)指导行业全力推进偿二代。为确保偿二代顺利实施,保监会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行业平稳过渡。一是组织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深化行业对偿二代的理解。二是通过设立“偿二代在线答疑平台”“偿二代答疑微信群”等多种方式与行业保持沟通,及时答疑解惑、听取意见。三是加强风险监控。定期对行业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分析,掌握行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并对重点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四是调整监管机制。根据偿二代制度框架,启动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合力。目前,全行业正积极贯彻落实偿二代过渡期的各项工作要求,新制度的试运行效果良好。

 

  (二)制定偿二代相关配套制度。为确保偿二代制度全面落地,2015年以来,保监会在发布偿二代17项主干监管规则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相关配套制度。一是按照偿二代监管框架的要求,起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计划年内完成制定工作。二是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具体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已于近日向行业征求意见。三是制定保险集团相关配套制度,着手研究保险集团层面可量化的特有风险最低资本的评估标准、可量化风险的聚合和分散效应的标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价标准等,目前进展顺利。

 

  (三)启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首次评估工作。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是偿二代第二支柱的重要内容,是引导行业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2015年6月,保监会发布了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方案,采用“公司自评估”和“监管机构抽样复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目前,保险公司的自评估工作已经完成。下一步,保监会将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复评,总结经验,为偿二代正式施行后的风险管理评估做好准备。

 

  (四)加强偿二代国际交流与宣传。偿二代规则发布之后,保监会进一步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EIOPA)等保险监管组织,美、欧、亚、非各洲的保险监管机构、跨国保险集团、国际专业组织和国际咨询机构等,通过联合工作组、技术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开展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交流和技术合作,偿二代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

 

  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行业总体偿付能力状况良好

 

  2015年上半年,保监会对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发出了9份监管提示函,并下发1份偿付能力监管函。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公司和分类监管评级为C、D类的公司,采取了责令增资、停止增设分支机构、停止新业务等严厉的监管措施,及时防控行业风险。

 

  按照偿一代的标准,上半年行业偿付能力指标表现良好。一是2季度末只有一家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与2014年末持平,且其他达标公司偿付能力均处于充足II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50%)。二是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连续8个季度偿付能力全部达标。三是行业偿付能力溢额大幅提高,受上半年资本市场大幅向好、公司外部融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全行业在2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溢额为9316亿元,较年初增加2109亿元,增幅为29.3%。四是行业风险状况进一步改善。保监会对127家保险公司基于2015年2季度的情况开展了分类监管评价,按照公司的风险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评价结果显示,A类公司有50家,B类公司有73家,C类公司有3家,D类公司有1家。其中,风险低的A类公司较年初增加了7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较年初减少了1家。保监会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限制投资范围、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督促问题公司尽快化解风险。

 

  相比以规模为导向的偿一代体系,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能够更加全面、科学、敏感地反映风险,从而引导保险公司调整经营理念、市场策略和风险管理。2季度末,按照偿二代标准,一方面,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总体保持充足,全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7%。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6%、259%、430%;另一方面,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共有11家,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别有4家、6家、1家。与偿一代相比,2季度不达标公司数量显著增加,说明偿二代能够更好地识别保险公司的潜在风险。与1季度末相比,在偿二代下2季度末不达标公司的数量减少2家。

 

  6月中旬以来,我国股票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对保险业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总体来看,行业仍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一是行业总体偿付能力仍保持充足稳定状况,尤其是主要保险公司受此次股市波动的影响有限,经测算,主要公司的偿付能力目前均处于良好水平。二是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受此次股市波动影响较大,偿付能力指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保监会及时做出了风险提示。目前,受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正在按照保监会的要求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积极应对潜在风险。

 

  三、外部形势严峻,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偿付能力风险

 

  虽然上半年行业总体偿付能力形势良好,但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资本市场短期内大幅波动,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不容忽视。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以推进偿二代试运行工作为核心,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全面防范偿付能力风险。重点工作包括:

 

  一是做好偿二代过渡期工作。继续组织保险公司做好偿二代的试运行和偿二代全面切换的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偿二代全面切换方案,完成偿二代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工作,继续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试评估工作。

 

  二是密切监测行业风险。一方面,密切跟踪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及早发现风险,加强对偿一代和偿二代下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及分类监管C、D类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要求个别偿付能力下降较快的公司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并对偿二代下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下发风险提示函,督促其通过发债、增资、调整业务结构等方式尽快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切实防范风险。

 

  三是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目前,保险业正处于转型升级加速、跨界深度融合的阶段,在保险姓“保”的基本理念指导下,保监会将在大力发展保障型产品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创新。下一步,保监会将密切关注保险公司资产端和负债端变化,从产品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着手,更深入、更有针对性地搭建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框架,采取综合举措,督促行业做好资产负债匹配工作,并研究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强化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委托方的责任,使其切实担负起投资主体责任,保障投资安全稳健。

 

  四是继续加强偿二代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各国监管机构等的双边和多边交流,分享偿二代经验,与国际各方共同研究完善国际保险监管规则,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

 

  五是进一步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发布《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创新资本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行业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