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推进“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国大地保险积极开展主题为“共筑诚信消费环境 提振金融消费信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以案说险】生动形象,易于理解,给广大民众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介绍
2021年8月,进城务工的A先生购买一辆东风牌仓栅式运输车,在中国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及商业三者险。2021年10月A先生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双方车辆损失严重,A先生对本次事故负全责。
案件发生后,查勘员查勘现场发现,A先生以非营运性质投保该运输车辆,但实际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因此,保险公司因A先生使用非营业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而拒绝赔付商业险。但A先生并不认可保险公司决定,对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对于A先生使用非营业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而拒绝赔付商业险的决定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A先生将自己的东风牌仓栅式运输车以非营运性质投保,随后又使用车辆运输货物进行盈利,其行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车辆事故风险,故不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赔付范围内。
案例启示
在此温馨提示广大新市民:
一、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特别约定等内容,对于未能理解的地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询问,了解清楚后再进行投保,避免错误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发生意外事故时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二、投保后,一旦被保险机动车出现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保单相关信息修改,避免出险后无法理赔。
三、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主动向保险公司陈述事故的真实情况,不要因侥幸心理而对事故经过进行编造或隐瞒,以免影响理赔,甚至损害自身的信誉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