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金融环境、企业依法维权

时间:2024-04-19 10:40:22.0 来源:

 

2022年6月,客户王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新能源车辆商业险及交强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额为16万元。2023年1月,王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碰撞事故,经保险公司查勘核损,车辆维修费用约在5.5万元。王先生认为车辆已被撞损,不同意修复,要求保险公司按车辆全损赔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致电沟通、解释保险条款和责任,车辆4S店工作人员也告知可以正常修复,但王先生仍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处理,以期获得高额保险金,并反复向监管部门累计投诉20余次。

2023年7月,保险公司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佰六十五条之规定,以占用社会资源、滥用诉权、恶意反复投诉、在业界诋毁保险公司商业名誉为由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法院审理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车辆进行评估,确认车辆可正常修复,维修金额为54963元。      

20244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王先生公开向保险公司及客服理赔工作人员致歉,并书面申请撤销全部监管投诉,诉讼过程产生的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由王先生承担。

案例点评:

金融消费者享有依法求偿权的基本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通过官方披露的正规维权渠道依法理性维权。金融机构应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试图通过恶意投诉达到不合理诉求的情况时,可依法运用法律武器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