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2-12-13 14:53:04.0 来源:

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2011年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持续依法严查重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规范保险代理业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将全面启动全省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一)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二)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三)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四)以代理保险业务之名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五)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整顿重点

  整顿内容包括相关机构的业务和财务两个方面,原则上以2011年度为主,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者向后延伸。

  (一)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

  (二)销售误导的行为;

  (三)挪用侵占保费、保险金的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五)涉嫌传销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

  (六)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分为机构自查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保险公司负责对与本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专、兼业代理机构的清理整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本机构的清理整顿。结合海南市场情况,我局将省内经纪机构及公估机构纳入此次清理整顿自查自纠范围。自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时间:2012年6月8日—7月6日

  (二)自查内容

  1、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1)对2010年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回头看”。各机构对照2010年向我局报送的自查自纠报告,查看报告中反映的存在问题是否得到有效的整改。

  (2)根据清理整顿对象和整顿重点,对2011年度代理渠道(包括专、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合规性进行自查自纠,逐一核实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代理行为是否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是摸清与本机构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专、兼业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并填报《2011年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二是清理整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的行为,包括:地址变更、险种变更等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履行换证程序的兼业代理机构情况;《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丢失未按规定申请补发的兼业代理机构情况;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合并、解散和撤销等情况,未及时交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兼业代理机构情况;《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要求申请换发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情况等,并填报《2011年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失效情况表》(详见附件3)。

  三是对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2011年度的代理机构渠道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填报《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合规性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4)。

  2、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1)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2010年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回头看”。各机构对照2010年向我局报送的自查自纠报告,查看报告中反映的存在问题是否得到有效的整改。

  (2)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根据清理整顿对象和整顿重点,对本机构2011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填报《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合规性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4)和《2011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5)。

  (3)各专业中介机构对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2011年度的经营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重点自查以下事项,并填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6):

  一是高管是否正常履职;从业人员是否全部持有资格证书;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是否存在将佣金或手续费支付给未签订代理合同人员的情况。

  二是是否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代收保费结算;代收保费账户是否专户专用。

  三是是否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台帐,记载保险中介业务收支情况;业务台帐是否实现电子化管理;是否妥善保存和装订纸质业务档案及保管电子业务档案。

  四是中介发票领用管理及注销是否依法合规,分支机构是否领用中介发票,是否发现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五是是否存在远程出单点,是否存在未经批设机构在固定的场所开展业务的情况。

  六是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是否存在涉嫌传销或非法集资等行为。

  七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如实反映机构实际情况。

  (4)2009年10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充实公司注册资本,达到监管要求,并于10月1日前向我局报告注册资本变更的有关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充分认识本次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各机构要填报《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并于2012年6月15日以前传真或发邮箱至我局相关联系人。

  (二)深入自查,认真整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按照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对2010年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回头看”,认真对本机构2011年保险代理业务情况开展深入全面的自查自纠,确保重点突出、查深查透,通过自查摸清代理业务的全面情况。

  (三)按时报告,真实准确。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2012年7月6日前以正式文件向我局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和相关附件,电子版材料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010年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的有关情况、机构开展清理整顿的组织实施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规范保险代理市场的意见或建议。

  (四)结合自查,重点抽查。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是保监会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局2012年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局将于2012年7月中旬起,根据各机构清理整顿自查情况,结合非现场监管和信访举报等情况,选择部分中介机构开展重点抽查。

  (五)清理许可,公告注销。我局将以2012年10月1日为限,依法将到期未报告、注册资本达不到监管规定的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进行公告注销;对过期及到期未申请延续的专业中介机构及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进行公告注销。

  联系人:郭肖娜;联系电话:68554322;

  电子邮箱:329931521@qq.com;传真电话:0898-68525570。

   
    1. 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2011年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3. 2011年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失效情况表

  4.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合规性自查情况表

  5.2011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情况调查表

  6.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