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8年3月23日修订)

时间:2020-11-09 16:00:45.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以下简称协会、学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海南省保险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正当,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为更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入会费。新加入协会、学会的会员(单位会员)在入会时须交纳一次性入会费。财产、人寿保险公司4万元,农业保险公司入会费减半(2万元)。保险中介机构中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的入会费4千元,保险代理公司的入会费3千元,与保险相关的服务机构(含兼业机构)的入会费3千元。个人会员无须交纳入会费。

第五条 年会费。个人会员入会当年即交纳年会费,标准每人200元。会员(单位会员)从入会第2年起交纳年度会费。年度会费收取办法为:

1、保险公司会员会费收取划分4个档次,一档5万元;二档8万元;三档12万元;四档15万元。

2、中介机构以服务费形式收取会费:常务理事单位年会费8千元、理事单位年会费5千元,中介非理事会员单位年会费2千元,与保险相关的服务机构年会费2千元。

3、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二会合一,保险学会不另行收取会费。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协会、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内容是:人员工资、经营费用和基本服务费用。其中经营费用项目为营业场所费用和日常管理费用;基本服务项目为:开展宣传、交流、维权、自律、服务等工作的费用。

第七条  协会、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协会、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必须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协会、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海南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学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条  单项超过五万元以上的预算外开支必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协会、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南省民政厅和海南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协会、学会经费充足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应从协会、学会会费中列支,协会、学会经费不足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临时需要筹集经费的,应征求会员公司半数以上意见通过。

第十三条  协会、学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协会、学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一次性入会费在理事会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15日内交纳,年度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交纳。

第十五条 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协会、学会指定帐户或派人员交协会、学会秘书处,会费到帐后秘书处及时向其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六条 会员无故拖欠会费,逾期3个月内须交纳会费总额0.5%的滞纳金,逾期3个月以上按会费总额1%交纳滞纳金。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协会、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30日内报海南保监局,海南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