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三亚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民政部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三亚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合规,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可持续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能够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入会费,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在入会时须交纳一次性入会费。
第五条 年会费,会员从入会第二年起每年度向协会交纳年度会费。年度会费由基本会费和比例会费构成。标准如下:
(一)基本会费
会员按其在协会的任职席位交缴基本会费。会长单位基本会费壹万元,副
会长单位基本会费玖仟元,常务理事单位基本会费捌仟元,理事单位基本会费伍仟元。中介、代理机构只收取基本会费,第一年为壹仟元,第二年为贰仟元,第三年起为叁仟元。
(二)比例会费
会员比例会费按上年度实收保费的万分之一收取,比例会费不足叁仟元按叁仟元交缴。比例会费以千元为单位,不足千元部分舍去。中介、代理机构不交纳比例会费。
(三)会费上限
会员单位年度会费(基本会费+比例会费)总额超过伍万元,按伍万元收取。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用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三亚监管分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条 单项超过五万元以上开支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办公会通过。
第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三亚市民政局和中国银保监会三亚监管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协会经费充足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应从协会会费中列支,协会经费不足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单独筹集。
第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报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一次性入会费在理事会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15日内交纳,年度会费于每年3月30日前交纳。
第十五条 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协会指定账户或派人员交协会秘书处,会费到账后秘书处及时向其开具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收据)
第十六条 会员无故拖欠会费,逾期3个月内必须交纳会费总额0.5%的滞纳金,逾期3个月以上按会费总额1%交纳滞纳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30日内报中国银保监会三亚监管分局,三亚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三亚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