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银保监会在今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银行保险机构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对许可证实施分级管理,旨在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种类较多,各类许可证记载事项、管理要求等存在差异,难以适应机构改革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统一管理的需要。此外,检查中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在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需强化相关管理要求。针对上述问题,为规范统一许可证管理规定,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许可证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办法》。
《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月22日至2月21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从条款理解、实践做法、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银保监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办法》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
该负责人还做了重点说明:“部分机构提出有些业务办理需要携带许可证原件外出,期间无法在营业场所公示许可证原件。经研究,我们认为,银行保险机构因业务办理需要暂时无法在营业场所公示许可证原件,情况属实的,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处罚情形。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
正式发布的《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稳妥开展存量金融许可证和保险类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许可证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明确三类许可证适用对象
《办法》将银行保险机构持有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明确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内容一致,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办法》同时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许可证应载明下列内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在新领、换领、遗失许可证相关公告要求中,《办法》不再指定公告媒介。
对银行保险机构违反《办法》规定、存在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损坏许可证;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网络平台应在相关网页醒目展示业务范围等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使用和管理中的公示、公告相关要求。
公示方面,《办法》一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对于不持有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要求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二是为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
公告方面,《办法》一是明确需要进行公告的情形和时限要求。新领、换领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许可证遗失,银行保险机构应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二是明确可采取的公告方式及效果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可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或采取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公告的知晓范围应至少与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匹配。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关公告材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