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
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
为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更好服务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建设,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保障需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满足人民需要、符合保险业发展规律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民生领域保险服务,持续提供多层次、广覆盖的保险保障。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回归保险保障本源;顺应保险消费升级新趋势,推动科技创新与保险服务的紧密融合,稳步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质量。
(三)坚持深化改革。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进一步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产品开发体制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产品创新动力。
二、多领域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
(四)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适当、有效的普惠保险产品,大幅提高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配合各地相关政策,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保障责任明确的产品。
(五)服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坚持回归保障本源,围绕多元化养老需求,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提供收益形式更加多样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丰富养老资金长期管理方式。适应养老保险体系发展需求,探索可支持长期化、年金化、定制化领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效满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参加人员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养老金领取需求。支持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探索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将长期护理责任、风险保障责任和养老金领取安排与老龄照护、养老社区等服务有效衔接。
(六)满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做好与基本医保等的衔接补充。扩大商业健康保险服务覆盖面,立足长期健康保障,探索建立商业健康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将更多医保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科学地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快商业护理保险发展,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满足被保险人实际护理需求。支持健康保险产品和健康管理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制定完善健康管理服务、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提高被保险人健康保障水平。
(七)提高老年人、儿童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投保年龄上限,加快满足7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保险保障需求。适当放宽投保条件,对有既往症和慢性病的老年人群给予合理保障。科学厘定产品价格,简化投保、理赔流程,积极开发适应老年人群需要和支付能力的医疗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加强老年常见病的研究,加快开发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围绕儿童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实际需求,积极开发有特色的教育年金保险、残障儿童保险、儿童特定疾病保险等产品,加大对儿童先心病、罕见病等的医疗保障。
(八)加大特定人群保障力度。积极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与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加强衔接,充分考虑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加快开发适合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多元化定制服务。支持群众体育运动和体教融合,提高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程度,探索开发学生校园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冰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满足军队特殊商业保险需求。研究开发满足特殊环境、特殊岗位工作人群风险保障要求的保险产品。鼓励开发区域性人身保险产品,助力区域发展,满足自贸区、自贸港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为不同区域的人群提供意外、医疗等各类保险保障。
三、有效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能力
(九)优化开发管理机制。强化保险机构责任担当,找准自身市场定位,大力提升产品可得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产品开发工作机制,明确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细化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统筹推进丰富产品供给工作。建立健全产品管理机制,探索分级分类管理,有效改善产品供给质量,实现产品供需良性互动、业务高质量发展。
(十)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大信息科技投入,通过科技赋能,降低产品成本、创新供给渠道、拓展服务深度,努力实现定价更科学、投保更便利、理赔更及时,充分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保险需求。促进互联网保险稳健经营,丰富数据信息来源,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配套开发适应各类场景且符合精算原理的人身保险产品,真正实现数据驱动业务发展。加大科技引领作用,提高线上全流程服务能力,实现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
(十一)加强行业基础研究。推动完善行业基础数据标准,促进行业数据安全共享,进一步提升基础数据质量,丰富基础数据来源。持续开展产品条款标准化、简单化、通俗化工作。推动区域性疾病、流行性疾病的研究,开展老年人、儿童、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特定人群经验数据分析,合理划分不同人群风险等级,为产品精准化供给提供支撑。加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及医疗意外保险的行业经验数据收集,探索制定行业标准发生率表。
(十二)改革产品监管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机构监管职能,完善产品精算制度。建设产品智能审核系统和登记管理机构,发挥第三方机构服务监管作用,提升信息化水平和监管质效。强化属地监管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管合力,防止“伪创新”“乱创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
编辑:冀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