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海南省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Hainan Insurance Institute,缩写为:HII。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规律,组织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本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党建工作统领各项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学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纪律和作风保证。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和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紫荆路2-1号紫荆信息公寓22B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具体工作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业内学术交流、学术信息沟通和学术创新;
(二)为海南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防范风险献言献策,可参与研究保险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工作;
(三)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调查研究,组织课题申报、评审;
(四)促进海南保险业与国内外其他行业进行学术交流与研讨;
(五)依托学术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业内动态文章、信息;
(六)组织会员开展保险政策与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服从本学会管理;
(三)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海南辖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各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依法设立并经监管部门许可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等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会员。
(四)凡在海南各市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当地保险学会,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会员。
(五)依法设立并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在成立后自愿申请加入学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学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原则是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正式任职后向本学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学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学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申请单位按学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在本学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学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自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学会决议决定;
(三)参加本学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和支持本学会工作;
(四)承担本学会委托的科研、教学或其他专项工作;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学会,由本学会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已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或由理事会决定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对本学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学会的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宜,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奇数。
第二十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三)支持学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原则上由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单位担任理事的主要负责人变动,其理事职务可由新任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但需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会员代表产生和分配名额;
(十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考评秘书长的工作;
(十三)审议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审议学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服务性收费项目;
(十五)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符合学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六)决定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根据会长或1/3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学会利益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任职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根据需要,可推荐若干名在业内具有较高威望、热心于学会工作的人士担任学会的名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学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提交学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负责主持学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协助会长向理事会提交学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秘书长人选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进行选举,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除了具备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三)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
(四)廉洁自律;
(五)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报理事会决定;
(三)聘用学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和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学会顾问;
(四)组织实施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五)签发学会秘书处日常文件。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或不再担任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辞去学会职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数3人以上,包括监事长1名和监事若干名,且为奇数。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本学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学会获取报酬。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四)热心参加学会工作。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管理,并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党的管理,积极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按照党章规定,要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建立党组织。凡有3人以上正式党员的,要单独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按照规模适当、便于管理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在学会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党组织关系应当转入学会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好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规定,定期研究分析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党建工作和业务开展情况。严肃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学会党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单位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党建工作要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要守纪律、讲规矩,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党委制定的实施办法。要坚决纠正“四风”问题,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要加强廉政自律教育,积极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党建工作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苗头性问题,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对学会党组织管理的党员违纪问题,由学会配合上级纪检部门开展监督执纪;对学会其他工作人员,由学会在上级纪检部门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经理事会批准,学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其全部收入用于学会自身建设和会员服务。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负责学会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每年度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学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当学会年度经费不足时,开展年度计划外大型活动的经费,在充分考虑学会结余资金的因素后,经理事会同意可单独筹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视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8月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