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罗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一年后保险公司在风险排查中发现被保人投保前已患药物性肝炎、慢性胃炎住院治疗,同时发现胆囊息肉,而罗女士在投保前并未对健康情况如实告知。在发现这一情况后,保险公司对罗女士下发了体检通知,要求罗女士进行体检,经沟通后客户不接受体检要求,随后公司做出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投保人身险时需要填写一些关于个人身体健康方面的问题。有的消费者觉得回答这些询问太麻烦,“随便填填”就可以了;也有消费者知道自己患有某种疾病,可能会影响投保,于是选择隐瞒自身真实的健康情况。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对未来理赔申请埋下了隐患。本案中,罗女士在投保时明确知道自己有住院记录,但没有在投保过程中及时告知,并提供相关病例,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时的信息都不是“随便填填”而已。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我们希望每位投保人都能通过投保单填写、保险合同签收和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等环节,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明白白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