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优选】以案说险 | 私家车从事营运出险了,风险谁担?

时间:2022-09-20 16:24:40.0 来源:消费者点评微信公众号

 

引言

  

我开车跑滴滴,三者保多少合适?

如果是跑网约车,涉及营运,普通的三者是不行的。 


案例介绍

 

施某驾驶X车辆在机场路与邓某驾驶的Y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次日邓某与施某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确认系施某驾驶的机动车追尾碰撞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施某投保的A保险公司对邓某车辆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10.45万元。


邓某向投保的B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B保险公司根据A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已赔付邓某,并取得向施某追偿的权利。B保险公司起诉施某及其车辆承保A保险公司要求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A保险公司核实施某车辆在投保家庭自用保险条款情况下,为补贴家用,通过某平台接收订单,多年从事货物运输,其车辆已改变使用性质。因此,A保险公司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施某当天亦通过某平台完成运输订单,A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偿。最终法院判施某赔偿B保险公司10.25万元,A保险公司赔偿B保险公司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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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60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本案因施某将车辆性质由家庭自用改变为营动车辆,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且未通知A保险公司,属于保险条款免责事由,B保险公司只能向施某追偿扣除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2000元外的其余损失。


 

风险提示

 

1.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根据自身车辆实际状况、实际使用状态等因素,选择相应保险条款进行投保。消费者应当注意不同条款保险产品,厘定保险费率不同,所保障范围也不同,避免因选择不对称的保险产品,导致风险自担。


2.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确定投保方案后,应清楚了解自身投保的险种及保额等情况。在投保单签字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责任免责、免赔额、责任限额及特别约定等内容。


3.当消费者发生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影响保险事故理赔。



温馨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如果作为营运车辆,是不能按私家车投保商业车险的。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根据自身车辆实际状况、实际使用状态等因素,选择相应保险条款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