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丨你了解保险“双录”吗?

时间:2024-03-11 10:33:01.0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银保监规〔2022〕24号)及《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总局令 2023年第 2号)等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海南省自2024年4月1日起,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均实行“双录”。

一、“双录”适用主体及实施范围是什么?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在海南辖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和销售行为重要内容通过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双录”)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

团体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产品除外。

二、双录主要录什么?

   “双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告知或展示本人所属机构名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双方订立的是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主要条款、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及交费方式、赔偿限额、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犹豫期、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需出示现金价值表,且至少定量说明三个年度的现金价值)、宽限期、等待期、索赔程序、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等。

(四)保险销售人员询问投保人是否对投保单中的询问事项

进行了如实告知、投保单中的内容是否真实,并告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五)投保人确认销售人员没有给予或承诺给予合同以外利益。

  (六)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明确说明保

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全面、准确提示相关风险,万能险产品还应出示风险告知内容;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明确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其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七)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询问及说明告知内容应做出

明确肯定答复。

  (八)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责任面说明、万能险风险告知问卷等相关文件;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抄录或逐字点入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应包括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表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为同一人的情形除外。

  (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服务电话,以及咨询、报案、投诉等的途径方式。

   三、“双录”对个人信息保护有什么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对“双录”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四、“双录”有什么好处?

从保险机构来看,有利于强化销售人员的风险合规意识,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提升业务品质。

从消费者来看,有利于让其更全面、更详细地了解所购买的产品,购买流程更加放心,让保险产品变得明明白白,销售过程变得清清楚楚,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双录”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有效防范销售误导和欺诈,治理销售乱象,进一步促进海南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