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在官网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4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在海南辖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和销售行为重要内容通过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双录”)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团体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产品除外。
通知对录制内容、录制要求等进行了规定,提出双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的十项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其中提到,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明确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全面、准确提示相关风险,万能险产品还应出示风险告知内容;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明确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其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双录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双录工作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抽样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其中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60周岁(含)以上投保人的双录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
通知明确,双录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