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某在2022年12月为其爱车投保了2023年1月份起保的交强险,保单签发日期为2022年12月;2024年1月李某为其爱车的交强险续保,起保和保单签发日期均为2024年1月,出单时,税务系统提示需补缴2023年的车船税及产生的滞纳金,客户为此有异议,不同意补缴车船税和滞纳金,认为一直是保险公司收的税,现在漏缴了为什么要让客户买单。
案例评析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案结论
由于税法规定税款不能提前征收,因此,对提前投保跨年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无法提前扣缴次年度的车船税,车主需在次年度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否则,此后年度由保险机构补扣时会产生滞纳金。本案中的李某,投保时未仔细阅读车船税征缴管理规定,跨年投保交强险但未在2023年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2023年车船税,导致2024年投保交强险时被税务系统核查出漏缴车船税并产生滞纳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
机动车车船税缴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另一种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纳税人可以在缴税前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最新政策和规定,按时缴纳车船税,避免税费过期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