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为企业财产投保了财产一切险,2023年10月,在被保险人经营区域内,郭某驾驶轻型货车撞损被保险人财产。经交警部门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郭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方郭某进行索赔,因郭某车辆未购买车险第三者责任险,郭某需自行承担赔偿费用,其在处理赔偿事宜上百般拖延,不予配合。
案例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法律解读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财产所有人在购买财产一切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保险公司代位赔付,而后由保险公司向车辆所有方进行追偿。
本案中,被保险人是无责方,在要求对方(第三者)赔偿的过程中,遭遇对方不配合,无理抵赖拖延,导致无法正常获得赔偿。被保险人遇到这种情况,在其投保保单保险责任成立的前提下,可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维护自身权益。
(三)本案结论
本案例中,在交警部门证明郭某属于全责情况下,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财产维修损失。
案例启示
(一).标的财产出险时,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及早固定相关证据,为后期维权提供事实依据。
(二).处理赔偿事宜时如遇到第三者无理抵赖,无法正常获得赔偿,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此种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与第三者发生正面冲突,通过正确使用代位求偿权利,即可轻松化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