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12月,某贷款公司为在其单位办理贷款的车辆购买车辆保险,车辆保险保单上的投保人为该贷款公司,被保险人为该车辆车主。
2024年2月,因车主未按约定时间向贷款公司(投保人)还款,投保人就该车辆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投保人通知车辆被保险人后,向保险公司递交相关材料申请退保,办理退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来电反馈,表示不同意退保且还在积极与投保人协商中,为保障被保险人权益,保险公司应被保险人请求延缓时间处理退保,由此引起投保人不满,要求保险公司尽快完成保单退保处理。
案例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本案结论
本案中投保的车辆为贷款抵押车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具有投保及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对退保持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依法履行合同约定,在投保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及时做了退保处理,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
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除了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还有缴纳保费、损失通知等义务;被保险人则享有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及损失通知等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知晓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在消费过程中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